不久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過渡性救助,做到兜底線、救急難,填補社會救助體系“缺項”。這不僅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逐步完善,更體現了社會救助理念的與時俱進。
  □劉武俊
  臨時救助制度應當得到常態化發展,而不是僅僅滿足於“臨時應付”。當前,我國尚有1.2億貧困人口,其中有4000多萬人並未納入低保,國家層面全面架構臨時救助制度,不僅能填補社會救助體系的缺項,起到兜底線、救急難的良好效果,而且更為重要的是,能釋放公共政策對處於貧困階層人群的善意。今年5月,國家頒佈施行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對臨時救助的範圍、申請等相關事項作出了詳細規定。此次國務院決定,臨時救助制度將實行地方責任制,救助資金列入地方預算,中央給予適當補助;除了財政支持外,社會力量也將參與臨時救助。
  所謂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標準,向陷入生存危機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的制度。獲得社會救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提供社會救助,也是政府的法定義務。《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原則,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將社會救助制度確定下來,讓社會救助工作有章可循,一定程度解決了以往社會救助制度“碎片化”的問題。同時,明確了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了多項便民求助的措施,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及時受助。
  儘管目前我國現行的社會救助政策已基本完備,但與法制化、科學化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由於缺乏一部綜合性的《社會救助法》,使得救助制度“碎片化”問題仍顯突出。社會救助制度的“碎片化”問題折射了立法的滯後和欠缺,也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社會保障這張民生保障網的編織進程。有必要立法織牢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安全網,把已有的成功做法和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發揮社會救助法的綱舉目張、提綱挈領的綱領性作用,給“碎片化”的社會救助制度打上法律的補丁。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畢竟只是一部低位階的行政法規,在法律效力上不及《社會救助法》。當前在社會救助立法中,存在著不同部門的利益分歧,這也是《社會救助法》立法進程受阻的重要原因。希望有關部門從保障民生的大局出發,切勿以部門利益之爭耽誤立法大計,儘快達成基本共識,形成立法合力,強力推動社會救助立法進程。
  (作者系司法部《中國司法》雜誌總編)
  (原標題:社會救助立法需要升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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